为推进省属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32号)和《浙江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的要求,现就开展省属企业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是省属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创”总战略、推进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发式的重要途径和重大举措。省属企业应充分认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并将之作为落实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省属企业要认真分析发展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二、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创新型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浙江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人员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浙江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浙江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浙江。
2、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原则上近三年应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拥有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5、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6、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
7、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对于成长型企业,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需重点培育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
8、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二)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146家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的企业,将优先推荐。
三、具体申报程序
请各申报企业填写“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并于7月21日前上报我委进行初审(电子版)。7月23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材料统一上报省科技厅(申报表一式12份,附件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申报表电子版可上我委网站或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zjsgzw.gov.cn;http://www.zjkjt.gov.cn。
联系人: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何苗;联系电话:87059174,13857122993;邮箱:qgc_sgzw@zj.gov.cn。
附件: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